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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承重墙被侵权人砸穿,存在风险隐患,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10 分类:案例库
标签: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陈女士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近期发现小区街面商户为谋取私利,擅自打穿了车库的承重墙,给整个小区的楼房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尽管小区居民已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陈女士询问,作为小区业主,她是否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业主委员会是否也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小区车库承重墙被打穿,导致整个小区的楼房存在安全隐患,这直接侵害了陈女士作为业主的财产权利。因此,陈女士作为受侵害的业主成员,完全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的指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当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提示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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