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方女士来电咨询,因个人原因,需立即从当前任职单位离职,遂向公司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对此,公司明确表示,若方女士未经协商直接擅自离职,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执行“旷一罚三”的处罚规定。更让方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公司声称该笔罚款不仅会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还将从其上一个完整工作月、已正常履职应得的工资中额外扣除。方女士表示她查过相关法规,上面明确规定不能扣除员工上一个完整工作月的劳动报酬。方女士询问,公司是否有权利扣除其工资?
平台律师告知方女士,其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第一,关于“旷一罚三”,该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定的罚款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不具备对劳动者进行经济罚款的处罚权。因此,“旷一罚三”本身没有法律效力。第二,关于扣发工资的时限,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绝对不能扣除劳动者上一个完整工作周期的工资。方女士上个月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必须足额支付该月的全部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公司以“旷工”为由,适用“旷一罚三”并扣发方女士上月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方女士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支付她的工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案例提示
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处以“罚款”的法定权力。即便员工的离职方式(如未提前履行通知义务)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该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实际、可量化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无权随意设定高额罚款(如“旷一罚三”等倍数罚款),更不得追溯扣除员工上一个完整工作月的劳动报酬,用以抵偿所谓“罚款”或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