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初二的学生,在上课前将别的同学凳子踢开,导致同学受伤,学生、家长、学校之间如何区分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侵权、过错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

  案例标题:初二的学生,在将别的同学凳子踢开,导致同学受伤学生、家长、学校之间如何区分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案件类型:生命健康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侵权、过错

二、基本情况

刘先来电咨询的儿子小刘同与小王同学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小刘同学站起来关闭窗户,小王同学出于嬉闹将小刘同学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小刘同学坐下时摔倒,造成小刘同学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刘问,王某与学校的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小王同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对学校是否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不同的看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诉,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管理不善行,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小刘同学的损伤是由于小王同学在课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学生在校课间嬉闹时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2.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3.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