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最近认识了一个男网友,两人聊天比较投缘也渐渐地比较暧昧。一次深夜聊天,在男网友的引导下,朱女士拍摄了自己的不雅照片发给对方,并且还应男网友要求录制了一段不雅视频并发送给了对方。这几天,男网友和朱女士聊天越来越露骨,又提出了拍摄要求,要求朱女士拍摄更加不雅的视频和照片,朱女士感到不适,当天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后来朱女士看到新闻报道,有犯罪嫌疑人因为引诱很多未成年人拍摄不雅照片并收集储存起来,最后被公安机关破获,判定为猥亵罪入狱。朱女士感觉男网友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朱女士想了解男网友这样做是否违法,如果男网友把朱女士的照片视频等发到网上牟利,或者发送给其他个人去看,是否会构成犯罪。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因其是成年人,因交友不慎将自己的不雅照片视频等发送给其他人,对方若自行存储观看,不违法。但若对方引诱很多人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等,对方收集存储这些女生们的不雅照片、视频等,或者发送给个别朋友供其观看,其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对方获取女方的不雅照片、视频等进行牟利,或者发送到互联网上引起多人观看、下载等,甚至发送到一些违法网站上去牟利,其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数量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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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互联网上交友一定要慎重,对方提出的一些不正常、不恰当的要求要予以拒绝,将不法人员的不良企图扼杀在摇篮中,篱笆扎得紧,就不怕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