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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无法现场签约,电子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电子合同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订立合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因此订立传统的书面合同所需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此外签订电子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对于电子签名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可能会影响相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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