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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试用期、社会保险缴纳

      陈女士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陈女士工作了四个多月后发现,公司将其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的社保部分扣除,但是并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与公司沟通后公司表示试用期间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陈女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问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而劳动合同应当对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进行约定。这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包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自然也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劳动者试用期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选择权。

      本案中,公司告知陈女士,试用期期间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显然违法。此外,公司也已经将陈女士试用期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部分扣除,其行为也表明公司明知应该为陈女士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而拒不为陈女士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保,对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违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建议陈女士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补缴社保事宜,协商不成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试用期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期间,员工和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司违规,未帮员工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当尽快向社保局投诉,否则容易因为时间过长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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