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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后得知车辆是“库存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1-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定金、知情权、库存车、行业惯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表示,他已签订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并通过官方小程序支付4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销售方告知其预订车辆为2024年11月份生产,来电人此前对此不知情,因担心车辆生产时间过长(即 “库存车”),不愿接收该车辆。来电人询问: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或更换近期生产的车辆?若车辆存在部件老化问题,是否有权拒绝提车?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来电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更换车辆,关键在于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商家在签订合同前未明确告知车辆生产时间,且来电人对此有合理期待(如希望购买近期生产的车辆),则来电人可主张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然而,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车辆生产时间,且行业标准(如国产车超过三个月算库存车)仅为行业惯例,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因此来电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可能面临一定风险,定金有可能被没收。

其次,若来电人认为车辆部件老化,不符合交车标准,则有权拒绝提车。在此情况下,来电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车,并根据验车结果决定是否接收车辆。若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来电人可要求商家进行维修或更换,甚至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

综上所述,来电人在处理此类定金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了解合同内容及商家告知义务,再结合行业标准及车辆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自身权益。若商家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来电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案例提示

遇到库存车纠纷,需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车辆生产日期标准或排除库存车条款。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需结合购车目的、行业惯例及消费者知情权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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