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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过户了,买家提出额外要求还要扣着尾款不付,我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交付、尾款、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房屋交易过户了,买家提出额外要求还要扣着尾款不付,我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3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交付、尾款、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母亲的房子已经出售给了买家,并且已经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已经登记在了买家名下。今天约定房屋实际交付后,买家应当在交房当天支付尾款两万元。并且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今天刘女士联系了买家来交付钥匙,但买家提出来要刘女士和妈妈帮买家搞定小区车位,否则就拒付尾款。刘女士认为这是买卖合同里没有约定的内容,况且车位也不是刘女士或妈妈能搞定的,刘女士不想交付钥匙了,所以咨询律师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诉刘女士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房屋实际交付后,交房当天买家支付尾款,因此还是可以认为合同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刘女士可以先交付要是,办理交接手续后要求买家支付尾款,若买家拒不支付,那么刘女士可以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刘女士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的,那么刘女士可以拒绝交房,这是不安抗辩权。然后刘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是买家先表示不履约,故刘女士予以对抗拒不交房,并且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从实践来说,采用第一种方案维权相对稳妥一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签署的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身义务,若增加诉求的要和对方协商,不能随意变更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对方随意变更履约内容并且拒不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守约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购房是重大事项,对于细节要考虑清楚,若涉及车位问题应当尽早协商,而不能在履约尾声时搞突然袭击还以不付尾款来要挟对方就范,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既丧失了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也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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