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反映,他在老家有承包土地,该土地是由其父亲代表家庭签署的承包合同,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上明确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四人,包括父母、林先生以及他的姐姐。四年前,父亲决定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每年获得租金4万元,并分配给林先生和姐姐各1万元。去年,姐姐出嫁了,但户口并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获得土地。然而,今年父亲未再将租金分给姐姐,理由是她已经出嫁,无权再分钱。姐姐则认为,她仍享有承包地的份额,应有权分得租金。因此,父女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矛盾。林先生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希望从法律角度明确姐姐是否有权分得租金,以便做好父亲的思想工作。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记载,家庭成员包括四人,其中就包括林先生的姐姐。虽然姐姐已经出嫁,但她的户籍并未迁出,也没有在其他地方获得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已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姐姐依然享有她原有的、也是她应有的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有权分得相应的租金。
当然,家庭和睦是最重要的。林先生能够主动去做父亲的思想工作,这是非常值得赞扬的。需要强调的是,嫁出去的女儿并不是泼出去的水,这是封建糟粕的残余思想,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男女平等应该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已婚妇女在原家庭享有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从法律角度出发,姐姐是有权分得租金的。
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我们应坚决摒弃“出嫁女儿与娘家再无瓜葛”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处理家庭事务和财产分配时,应确保已婚妇女在原生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