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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给付后未结婚,是否可主张返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婚姻家庭、彩礼返还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与男方订立婚约后,收受对方给付的彩礼共计 16.8 万元。因林女士一方认为案涉彩礼金额偏低,暂未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亦未明确表示拒绝缔结婚约,双方在收受彩礼后已共同生活。现林女士发现其支付宝账户被司法查封,经核实系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全部彩礼。

林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仅就彩礼金额与男方协商,并未明确拒绝结婚;且其按当地习俗,在收受彩礼后为男方家长购置羽绒服及各类生活用品,支出较大;同时双方已共同生活,其已履行相应共同生活义务。林女士表示,案涉婚约系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其无法接受全额返还彩礼的诉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故咨询如下问题:一是在此情形下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二是若法院判决返还,是否需全额退还案涉 16.8 万元彩礼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林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如果一方接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然,尽管大原则是接受彩礼一方需要返还彩礼,但是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返还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表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林女士也提出,自己接受彩礼后,根据相关习俗,给男方家庭送礼,还与男方共同生活,履行了夫妻义务,律师建议林女士就自己提出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开庭时法官综合考虑彩礼返还具体比例的参考,尽量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温馨提示:当前,高额彩礼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部分地区出现彩礼异化现象,将彩礼等同于家庭地位的象征,进而形成 “婚前谈价、婚后还债” 的不良风气,给诸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明确规范,补齐了相关法律适用的短板。这一举措既能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也能在倡导文明婚嫁新风尚与传承合理传统习俗之间,实现更为恰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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