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的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重新要求分割房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协议、赠与、撤销赠与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夫妻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孩子。夫妻名下有二套安置房,登记在二人名下。现在,双方打算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房产暂时不处理,等孩子成年后将房产转移给孩子。问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律师认为:如无特殊情况,一方是不能反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子女的房产,赠与人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因果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因此,该协议与普通的赠与合同是有本质的区别。
其次,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反悔,是对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破坏,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等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所以,在离婚后,一方不得以赠与的不动产权属未发生变更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除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提示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其婚生子女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房屋,违诚信原则。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是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