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
案例标题:分居期间,女方为了给共有房产还贷而借款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案件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二、基本情况
平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感情不和,在分居期间,是她向朋友每月借了1800元钱对共有房屋进行还贷。因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平女士问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她借款还贷的行为?男方是否享受还贷部分的利益?
平台律师告诉平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借款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要承担这部分债务。同时,房屋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配。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平女士为了家庭财产日常还贷的需要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平女士提供《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还房贷了。
其次,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配,但也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三、案例提示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男方既然要分配夫妻共有房产,也要承担为了共同利益管理而产生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