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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后,企业经营仍有严重困难,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复工复产、经济性裁员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洪蔚芳

  案例标题:复工复产后,企业经营仍有严重困难,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0613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复工复产、经济性裁员

二、基本情况

女士任职于某旅游公司,作为人事经理,她来电询问,由于疫情,公司虽于六月一日已经复工复产,但企业经营仍有严重困难,企业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平台律师告诉李女士,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目前特殊时期,企业可能不裁员少裁员,员工其实深知企业处于困难阶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和员工协商调整薪资、缩短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让全体员工与企业一起共度难关当然企业如果不得已仍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应该依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企业如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裁员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企业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李女士所在单位在复工复产后,经营仍有严重困难,李女士所在单位管理层可以先与员工协商,如若企业不得已仍需要进行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人事经理,应当根据本单位员工的具体情况及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利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模式,合理做出方案,避免因企业经营困难而导致的经济性裁员,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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