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我抚养继子三年,我是否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6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继父母、继子女、法定继承
二、基本情况
唐先生与李四的母亲结婚,李四母亲带着不满18周岁的李四和唐先生共同生活了三年,照顾李四。后李四到外地读大学,再没有与唐先生生活在一起。一次李四外出旅游,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亡故,李四名下有一套产权房,唐先生想问,自己是否有权继承李四的房产?
平台律师告知唐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属于拟制血亲,依法有权互相继承。本案中,唐先生与未成年的李四共同生活三年,与李四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唐先生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其一,法律对抚养关系没有做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主要指以下情况:(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二)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四)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本案中,唐先生与未成年的李四共同生活,承担了李四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唐先生与李四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对李四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唐先生作为李四的继父,可以法定继承李四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