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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 贬值损失 替代费用损失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郭女士表示,其刚刚购置的新车,不到半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郭女士的车辆购置价为人民币十五万元,结果维修费用高达五万元。现在肇事方只愿意赔偿车辆维修费,而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用支出,肇事方不愿承担。郭女士想知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郭女士,对于维修期间的交通替代费用,郭女士完全可以主张赔偿。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因为贬值损失不属于法院支持赔偿的范畴,因此对于贬值损失的赔偿,可能存在难度。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如协商调解不成,郭女士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具体由人民法院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现行法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并不包含机动车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而这些少数特殊情况,包括了新车、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以及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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