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表示,他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理财计划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他投资5万元,投资期限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年化收益率为10%,且本息将在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然而,投资到期后,当梅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本金及收益时,公司却回应称这是一份投资协议,不保证本金安全,并声称投资款项已经全部亏损。梅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协议中的条款并非如此,于是咨询律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提交如借据、收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债权关系的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上未明确载明债权人,但持有该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受理。若被告对原告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那么将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案中,虽然从合同形式上看,梅先生是作为委托人委托某公司进行投资,但双方实际上约定了梅先生将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底条款”。因此,该合同更可能被视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性质,即双方之间实质上成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基于此,律师建议梅先生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问题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准确定性有难度,应透过合同的标题和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