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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电费人员暴力敲门,吓到孩子,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欠付电费、民事诉讼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女士表示,她欠了六十多元的电费,电力公司就在家门上贴电费催缴单。之后还在不在家的时候,派非电力公司的员工上门催讨。这些催讨人员暴力敲门吓到了家未成年孩子,还将房屋外面的电箱保险丝拔了。向派出所报警,警察只是要求上门催缴人员道歉,不做其他处理。侯女士认为孩子受到了恐吓、擅自停电、门上贴单清理费等费用,都应该由电力公司及催讨人员赔偿。问能否起诉电力公司和催讨人员?如果起诉需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侯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受害人,她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被告应该是电力公司。上门催缴人员受电力公司委托,以电力公司的名义上门催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由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起诉,侯女士应该准备电力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侯女士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证据、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案例提示

在电费缴纳与供电服务中,市民与电力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规范。市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方面要保留好催讨人员不当行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人身损害时)、财产损失清单等,以便在起诉电力公司时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若收到电费催缴通知,应及时核实欠费情况,如有争议可与电力公司协商解决。若遭遇电力公司擅自停电,要记录停电造成的损失,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电力公司赔偿。而电力公司也应依法依规开展电费催缴与供电服务工作,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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