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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在外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归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个人对外举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小额借贷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丈夫背着妻子在外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归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个人对外举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小额借贷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丈夫瞒着来电人在外面借了很多的钱,也不知道什么用,去了哪里。现在债权人上门讨债,丈夫跑了不知去向。问丈夫的这些借款,老婆需要偿还吗?

律师解答:其丈夫瞒着来电人在外面借了很多的钱不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下,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来电人不需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大额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案例提示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夫妻共同举债时,但是借款人所借款项明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明显符合夫妻间代理范围的,出借人就可以理解成或推定为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其所借款项也无法推断出是否符合夫妻代理范围的,要根据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上来判断。如果很明显借款人所借的款项明显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所借款项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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