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商家展示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店铺内商品琳琅满目,交易记录也相当丰富。该笔记本电脑的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为全新产品,且价格与市场上新机的售价相仿。然而,李先生收货后发现,所购电脑实为二手且外观磨损严重,与商品介绍大相径庭。
李先生随即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退货,但商家以“二手平台只售二手货,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李先生则认为,商家在商品介绍中明确标注该电脑为全新,此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因此,他致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平台律师回复称:首先,卖家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销售者的定义;同时,李先生购买笔记本电脑系个人使用,也符合该法中消费者的定义。尽管交易发生在二手平台,但商家显然并非出售个人闲置物品,而是以交易为盈利目的,因此其销售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鉴于商家在商品介绍中明确标注出售的是全新机器,而实际发货的却是二手电脑,这一行为确实存在欺诈销售的嫌疑。因此,即便双方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李先生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权益。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销售方同样要遵循保护消费者的原则进行交易。
12348平台律师指出:二手交易平台原本旨在促进闲置物品的流通与再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上所有交易均局限于此范畴。若商家在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并以此为盈利目的,那么这些商家同样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销售者,必须遵守并接受该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