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刘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哥哥在老家以捕鱼为生,平时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捕捞作业。然而,在前不久的禁渔期间,哥哥的一位好朋友因宴请宾客和送礼需要大量新鲜鱼类,便恳请哥哥帮忙捕捞。哥哥起初以禁渔期为由拒绝,但在好朋友的再三恳求下,最终偷偷出海捕捞了约1500公斤的鱼,其中大部分给了好朋友,并收取了1万多元的报酬。剩下的鱼,哥哥则偷偷卖给了其他人。不料,此事被人举报,哥哥被带走调查,涉嫌犯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刘女士对此感到困惑,认为禁渔期偷偷捕鱼最多只是罚款,怎会构成犯罪,因此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向刘女士解释,禁渔期非法捕捞确实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渔业主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通常所说的罚款。然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建议刘女士的哥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最终定性为行政处罚,应接受处罚并确保不再重犯。若定性为刑事案件,则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接受刑事处罚。无论此事最终如何处理,都应牢记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捕捞作业。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12348平台律师提醒,从事渔业经营应严格遵守渔业管理规定,坚持依法捕捞和销售,合法经营才是确保事业长期发展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