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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原因无法营业,但是公司仍以员工业绩指标不达标为由予以开除,是否合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开除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因政府疫情管控措施无法经营,员工就不存在于公司经营期间完成销售业绩指标的条件,这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公司不能将责任强加于员工身上。此外,这也不属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以员工业绩指标不达标为由予以开除,于法无据。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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