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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是否有补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律师

案例标题: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是否有补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竞业限制纠纷

检索主题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自己是一家企业的人事,我们企业的劳动合同模板中对于劳动者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目前有一个已经离职的工程师向我们主张竞业限制补偿,我们想要咨询的是,当时离职的时候我们的确没有明确告知过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我们现在告知其不需要履行,是否还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竞业限制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你们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明确向劳动者提出。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用人单位才想到要解除该竞业限制条款的,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案例提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无论是否约定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上都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其次,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便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用人单位无论其劳动者是否属于公司高管还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格式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却忘记给劳动者告知不需要尽竞业限制义务,导致稀里糊涂被劳动者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与劳动者达成竞业限制协议并及时审查离职时该劳动者是否需要尽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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