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1-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诈骗罪;刑事;模拟转账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诈骗罪;刑事;模拟转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马某某,女,24岁。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马某某利用某软件可模拟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功能,在向网店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伪造虚假的支付宝转账信息,虚构已付款记录后再予以退货退款,先后多次骗取被害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害人万某某等商家的商品和退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21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0月27日,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1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马某某未委托辩护人,2022年12月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马某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张玉霞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随后会见了受援人马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据马某某陈述,其于2020年下载了某软件,发现该应用可以模拟支付宝转账记录。最初,马某某只是用这个功能骗取商品,后想到可以通过退货的方式骗取到商家的退款。2021年9月,马某某在淘宝上看到了一家服装商户的微信,于是就用微信添加了对方,马某某在微信上问对方可否不通过淘宝而直接用支付宝转账交易,对方允诺。马某某称看中了一件标价人民币2万元的衣服,对方发了支付宝收款码,马某某扫码后看到对方的收款抬头是上海某公司,随后其并没有直接付款,而是打开了某软件,模拟伪造了给上海某公司转账人民币2万元的转账记录并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后马某某又在微信上跟对方说这件衣服先别发货,想退了另外买一件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内搭衣服,对方同意了马某某的退款要求,马某某就把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发了过去,对方在扣除人民币600元内搭衣服的价格后,向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一次性转账了人民币19400元。利用上述方法,马某某多次向他人骗取商品和退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会见中,援助律师告知马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同时,马某某在案发后及时退赔,到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

马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向张律师表示,其最初只是想利用某软件模拟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功能骗取商品,后来才想到可以通过退货的方式骗取到商家的钱款,事发后,其已经主动退还所有的涉案钱款,现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鉴于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定性在诈骗罪是没有争议的,援助律师的辩护重点放在其从轻量刑的情节上。开庭前,张律师联系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表示马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及时退赔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12月9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为马某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及时赔偿被害人,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引发其他恶性结果,故马某某已有效地消弭了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

综上,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作出判决: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点评】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人们享受着网购便捷的同时,也应提高警惕。在网上涉及钱财经济往来时,切勿轻信网友,应要求对方在正规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且务必再三核对交易信息,谨防被骗。本案中,马某某利用某软件可模拟支付宝转账的功能,伪造虚假的支付宝转账信息,虚构已付款记录后再申请退货退款,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援助律师在阅卷、会见后,结合案件实际,经过审慎、全面的分析,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剖析,作出了从轻量刑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为马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有效保障了马某某的司法人权。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不是犯罪藏身之所,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能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生活应靠勤劳的双手获得,在法律面前不要抱有侥幸心里,真相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