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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受方不愿意过户,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二手车、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旧车卖给二手车商,并已交付给二手车商,车商已付清车款。双方约定过户日期,但到期后车商迟迟不配合过户。来电人担心车辆卖出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牵连到自己。问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过户日期,就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给来电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中已经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可以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案例提示

本案中,来电人除了要求二手车商即使过户外,如果在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电人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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