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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行道上的消防栓绊倒手腕骨折,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义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被人行道上的消防栓绊倒手腕骨折,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义务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在傍晚散步时被人行道中间一个消防栓绊倒造成手腕骨折。问其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行道作为公共道路,中间消防栓造成行人受伤,消防栓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消防应当供水部门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因此,公共道路上的消防栓,一般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所以来电人的损失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

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

三、案例提示

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场所管理范围内事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范围主要包括警告和危险防范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的,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人行道路的正中间设置消防栓,又没有明显的标志提醒路人的注意消防栓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要分摊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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