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被人行道上的消防栓绊倒手腕骨折,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义务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在傍晚散步时被人行道中间的一个消防栓绊倒造成手腕骨折。问其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行道作为公共道路,中间消防栓造成行人受伤,消防栓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消防栓应当由供水部门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因此,公共道路上的消防栓,一般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所以来电人的损失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
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
三、案例提示
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场所管理范围内事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范围主要包括警告和危险防范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的,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人行道路的正中间设置消防栓,又没有明显的标志提醒路人的注意,消防栓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要分摊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