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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撞伤他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履行职务 侵权 雇主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案例标题:职工上班途中撞伤他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4

  案件类型: 侵权

  检索主题词: 履行职务 侵权 雇主责任

二、基本情况  

周女士是某菜鸟驿站的负责人近日有驿站的快递员在清早上班途中撞伤他人,警察判定在交通事故中快递员事故全责。现伤者起诉周女士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对方医药费,周女士咨询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该不该承担?

12348律师告知周女士,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做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因此,本案中的快递员者在清早上班途中并非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与履行职务没有关系,所以快递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周女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侵权责任呢?这里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 应该说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做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因此,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并非执行工作职务,也并未开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员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并不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以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但是,职工自己受到伤害与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和法律性质完全不一样。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而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快递员导致对方受伤,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周女士公司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需补充说明的是,本案快递员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了伤害,因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责,其自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本案受害者,如果是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除了能获得来自快递员的侵权责任赔偿以外,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三、案例提示

虽然用人单位的赔偿给付能力通常强于职工个人,由用人单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实现被侵权人的充分救济。但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可泛化,应让企业在风险可预见的情况下承担替代责任,严格依法认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事实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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