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独自在上海打拼,前段时间不幸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如今医院要求先缴纳5万元手术费才肯进行手术,但对方的保险公司仅愿意支付1.8万元。张先生经济条件有限,一时拿不出剩余的费用,自己在上海又举目无亲,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
第一、张先生可以再次尝试与事故责任方沟通,向其说明目前的困境,要求其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垫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面临的问题,看是否能争取到更多的垫付金额或其他解决方式。
第二、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协调的职责。张先生可以向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请求交警协助督促对方及保险公司履行责任,帮助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张先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张先生若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可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该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市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再将审核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款项。
第四、若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待张先生治疗结束后,可以整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事故责任方和其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合理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张先生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案例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一方一定要保留好所有与事故和治疗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与对方及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协商或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及时了解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额、保险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清楚保险的理赔范围和流程。此外,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受害者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