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离婚后,方还可以继续居住在男方的房屋内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8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出轨,其提出离婚。来电人户口在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房屋内。离婚后,该套房来电人还有居住的权利吗?
律师解答: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可以求男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包括离婚后无房居住或者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经查实可据情暂住男方房屋内,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或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该套住房是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来电人之所以居住在该房屋中是基于夫妻关系,作为家庭成员,才享有同住的权利。现在婚姻关系解除了,来电人同住的基础已经消失,因此,如果男方不同意来电人继续居住的,一般情况下,女方是不能继续居住在男方的房屋内的。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女方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时,女方没有住房的。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案例提示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的帮助义务,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