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三十多年。女方已经再婚。男方居住的公房遇征收。该房是双方结婚时,男方向单位申请的公房,调配单上受配人是用户和前妻二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解决居住,但是离婚不久后,女方找到男方要求补签一个补充协议,认可女方虽不居住在该公房内,但还保留居住权。男方当时还希望能与女方复合,就答应了女方的要求。离婚后女方户口一直没有迁走。现在该公房遇征收,女方也来要求分割征收利益,问女方是否还可享受征收利益?
律师告知张先生,女方是该公房原始配受人,户籍也在该处,如果女方没有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话,女方还是能够享受到公房的征收利益。公租房政策是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设,因此,公房被征收原则上应该安置原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原始受配人作为最开始安置公房权利的人。如在他处又享受福利分房,则对原来的公房就不再享有居住的需要,例如后续获得单位分房或者另外申请公租房或者政府福利性房屋(如廉租房),诸如此类人员不再对原公房享有居住权,也就不能享有受征收的利益。因此,女方如果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的,作为原始受配人还应该获得征收利益。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案例提示
本案中,女方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作为原始受配人可以享受该房的征收利益。但是征收除了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款外,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征收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征收时在被征收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