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购展览票时即错过退票期,还能要求退票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退票期限、购票时已无法退票、退票权丧失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周女士表示其7月15号收到7月26号开展的展览会购票通知,便通过微信票务小程序购票。票为先买再实名的规则,她打算买两张,一张给自己,一张给爱人。在帮爱人买第二张票进行实名操作时没有成功,爱人着急之下自行购买了一张。周女士想退多买的那张票时才发现,购票须知上写着7月10号是退票的截止日期,自己购票时已过了退票时间,不能退票了。这种情况下,周女士还能申请退票吗?

律师解答

周女士7月15日收到购票通知并购票,而退票截止日期为7月10日,即“购票时已无法退票”。这种“购票即丧失退票权”的规则若未提前明确告知,对购票者显失公平。购票者购票的核心目的是获得观展选择权,而平台在购票者刚知晓展览信息时就剥夺其退票权利,相当于强制购票者“一经购票必须接受,无论后续是否有合理事由”,这明显加重了购票者的风险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第六条“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原则。

周女士因“第二张票实名操作未成功”导致爱人重复购票,属于交易中的合理失误。若平台因“过了退票期”拒绝退票,会让购票者为非主观故意的操作失误承担全额损失,而平台无需承担任何协调责任(如协助处理重复购票问题),这种“购票者担责、平台免责”的结果显然失衡。公平原则要求在一方出现合理失误时,另一方应提供必要的补救空间,而非机械执行期限条款。

综上所述,建议周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六条主张调整权利义务,要求平台重新协商退票事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市民在线上购票前务必认真阅读购票须知,特别是退票、改签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未了解规则而造成损失。购票及退票过程中,要保留好购票凭证、购票页面截图、与客服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