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表示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胡先生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才发现这件事情,想知道现在如何补救?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
平台律师告知胡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胡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金额,但是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公司与胡先生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集体合同、同工同酬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公司和胡先生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到底如何支付劳动报酬,又没有找到集体合同或者同岗位相关规定的,那么按照国家规定,工资也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因此,按照通常情况,在胡先生提供劳动后的次月,至少在月底前,公司应当向胡先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视为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如果公司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胡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尽量将自己最关心的一些劳动合同内容仔细阅读,确保没有遗漏,否则后期重新协商容易出现公司不配合的状况,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