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致电咨询,提及她最近在一次散客旅游中结识了热情的张阿姨,两人相谈甚欢。由于同住一个小区,旅游归来后她们频繁往来。某日,张阿姨神秘地向林女士提议,为平淡的生活增添些许刺激,并透露自己独居,常邀请朋友来家中聚餐,并在餐后安排“特别活动”。林女士出于好奇询问详情,张阿姨则邀她亲自来体验。
在前晚的应邀聚餐中,餐后一位阿姨悄悄拿出一包白色粉末,林女士立刻警觉这可能是毒品,私下向张阿姨求证。张阿姨承认那是海洛因,用以让聚会者在餐后放松,同时邀请林女士一同参与。林女士惊恐之下,找借口迅速离开。经过一夜的深思熟虑,林女士来电询问,张阿姨此举是否违法,以及她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明确告知林女士,张阿姨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从张阿姨的言语中推测,此类行为恐非初犯。涉毒活动为我国法律严令禁止,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律师建议林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以便及时铲除这一“毒品窝点”。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强调,禁毒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深刻理解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携手并肩,全力以赴地将禁毒措施落实到位,致力于让毒品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共同守护一个纯净、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