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学是位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未出现工作差错,还经常受到直接上级的夸奖。现在公司又找到其他人了,要把吴同学辞退,咨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或者济补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吴同学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单位单方面解除实习协议,不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但可依据双方的实习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在校生实习不具备上述三项情形的,是无法与服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次,在校生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应当看作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最后,劳务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单位提前解除实习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虽然不能向单位主张解除经济补偿和赔偿,但是可以按实习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提示
现行规定并没有将在校生完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如果年满十六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教学实习和勤工俭学实习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