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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游戏公司要回12岁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未成年人、特殊人群、无效合同、游戏充值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刘先生反映其未成年孩子(小学六年级,约12岁)使用家长手机在上海米哈游公司运营的游戏中充值2000余元,充值行为首次发生且未满三个月。孩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时家长未在场,但平台留存了与孩子的通话录音,可证明充值行为系孩子单独实施。目前,平台仅同意退还70%款项,刘先生问,能否全额追回款项,应该如何操作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刘先生12岁孩子的游戏充值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认知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应认定为无效。

首先,需重点收集三项核心证据:一是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如学生证、出生证明;二是充值记录,需显示IP地址、设备号与孩子常用设备一致;三是平台通话录音,证明系未成年人独立操作。

其次,应核查米哈游平台是否存在三项合规漏洞:未有效落实实名认证、未对12岁用户设置单次100元充值上限、未在支付环节触发人脸识别。若存在上述问题,可依据《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第5.4条主张平台承担主要责任。需注意,若法院认定家长存在密码保管过失,可能酌情扣减10%-30%退款比例,但通过完整举证平台机制缺陷,仍有较大概率争取全额退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手段,对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充值时间,如是否在节假日、夜间、游戏类型,如是否为青少年偏好游戏、消费频率,如短时间内高频充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操作。若游戏公司未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如允许未成年人使用成人账号充值、未设置消费限额或未拦截异常充值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家长若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或放任孩子使用手机,可能被认定存在监护过失,需自行承担10%-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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