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父亲喝酒身亡,同饮人有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喝酒身亡、同饮人有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父亲喝酒身亡同饮人有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

  案件类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喝酒身亡、同饮人有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父亲在KTV与朋友喝酒,因饮酒过量昏厥,经送医抢救不治身亡问一起饮酒的朋友有无责任

律师解答:共同饮酒为生活中人之常情,一起喝酒后死亡承担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来电人父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应该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后果应该有其自己承担。但如果因酒后发生伤害,同饮者未尽应尽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因为饮酒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起喝酒人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强行恶意劝酒引发疾病导致死亡的。

2、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者家中。

3、对于醉酒者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损害的。

来电人父亲饮酒过度造成死亡,如果同饮人存在恶意劝酒、发现其父异常后未及时护送医院抢救,都可以认为同饮人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同饮人之间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够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够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案例提示

共同饮酒人承担法律责任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应主要考虑原因力的大小。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