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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欠薪,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来电人咨询:表示其已离职,但至今单位仍然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其已向老板追讨多次,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老板是台湾人,担心他跑了不知道向谁讨薪询问律师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律师告知来电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欠薪的是单位而非个人。因此不管老板是哪里的人并不影响劳动者的维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欠薪,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单位欠薪的违法行为或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案例提示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在收集好证据的情况下,尽早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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