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女士表示,其所在公司于 2024 年底开展绩效评估后,以公司变革为由启动裁员。吴女士称,新入职员工、孕期 / 哺乳期员工及受领导重视的员工通常未被列入裁员名单,而她因与领导存在工作摩擦、需提前下班照顾子女等原因被列为裁员对象。公司未提供绩效培训或转岗机会,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提出两个选择:要么接受赔偿金走人,要么法务介入。吴女士对公司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有针对性地打击绩效,且担心公司法务介入后会伪造证据指责自己工作失误。吴女士询问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能否随便找个理由辞退员工,以及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是否还需继续上班。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能得到N+1的补偿?
律师解答:首先,建议她不要主动离职,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裁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或N+1的补偿,但违法辞退要支付2N的赔偿金。公司若随便找个理由辞退员工,且无法证明辞退的合法性,则属于违法辞退。吴女士的合同未到期,公司若无法证明其辞退的合法性,吴女士可以等公司辞退后再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吴女士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要违反规定。如果公司提出伪造证据,吴女士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一般45天结案,期间如果公司未辞退吴女士,吴女士应继续上班。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续签,吴女士可以要求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而非N+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案例提示
面对公司针对性裁员且赔偿协商未果时,劳动者可按以下法律要点维权:一是拒绝主动离职:切勿主动提交《辞职申请》《离职报告》等书面材料,避免被公司认定为 “自愿离职” 而丧失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二是坚守岗位履职:正常出勤并完成本职工作,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防止公司以 “旷工”“不胜任工作” 等理由合法解除合同。三是依法主张书面通知:若公司以 “法务介入”“解除劳动关系” 相威胁,应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及法律依据。日常沟通中须妥善保存书面解除通知、工资流水、绩效评估文件、沟通记录(含微信、邮件、录音等),为后续劳动仲裁或诉讼奠定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