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崔先生8月购买一套二手房,入住1个月后发现卫生间漏水。找物业报修后,从物业处了解到原业主已经为此多次报修,该卫生间部位一直无法修好。但是崔先生在购房时并未被告知有这一质量瑕疵。崔先生认为卖家故意隐瞒房屋瑕疵,所以来电咨询,自己能否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卫生间漏水问题在卖家出售给崔先生前便已经存在,且经过多次维修一直无法完全修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卖家交付的房屋显然不符合约定,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崔先生要求卖家承担该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合法有据。如果崔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在房屋实地勘验过程中是无法发现该隐藏的房屋瑕疵的,那么一般而言,隐瞒房屋漏水情况的过错责任在于卖家,崔先生有权要求卖家对房屋进行维修补漏,或者也可以采取减价的方式来处理。建议崔先生先与卖家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买家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查看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基础工程质量问题,也需要确认房屋是否存在无法供水供电、隔音效果差,房屋渗漏水、管道堵塞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指出,记录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家故意隐瞒,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者赔偿买家损失。更甚者,如果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基础工程质量等严重影响买家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的,买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