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被周某驾车导致伤残,法院判决周某应赔偿陈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该案执行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名下。陈先生问,自己应该如何执行到赔偿款?
平台律师告知陈先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先生债权的损害。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承担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案例提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一是存在合法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
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四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