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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半年内不使用就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加班 加班工资 离职

      徐先生称其入职公司8个月了,昨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和公司人事确认离职事项时被告知公司规定,加班给予的调休若在半年内不使用的话就作废了,也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申请调休。徐先生仔细一算,其已经过期的调休达到8天了,这8天调休都是双休日加班获得的。徐先生觉得公司的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但又不想因为这8天调休影响到自己办理离职手续,故来电咨询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加班所对应的加班工资应当依法支付,若双休日加班,公司给予调休的话,不应当设置有效期,若公司无法安排调休的,也应当计算加班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为了不影响徐先生的离职,建议徐先生暂且先不和人事提出8天调休的事情,先把离职手续办完,随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双休日加班又不能给予调休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提出要签离职协议等文件,其中包含双方无争议、无劳动纠纷的内容的,徐先生应当避免签署,以免为自己将来的维权制造障碍。

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获取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补休等,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公司做出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时,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针对劳动报酬有争议,在职期间又不方便维权的,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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