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胡智俊律师
案例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就车辆修理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06-16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车辆修理费
二、基本情况
许先生来电咨询:其开车上班路上,遭遇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被一辆网约车追尾了。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网约车全责,许先生方无责。后许先生去4S店修理车辆,4S店告知该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修理费用较高。许先生告知网约车司机,但网约车司机不认可该等修理费用。许先生咨询,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许先生,许先生可在保留证据后,先行请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待定损完毕后进行修理。修理时,需注意留存修理合同,修理清单,修理费发票原件等证据。然后至交通事故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网约车司机、车主(如有)及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共同赔付车辆修理费。如双方就车辆修理费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许先生可向法庭申请司法鉴定,对车辆修理费的合理金额进行评估。评估费需由许先生先行垫付。如最后的司法鉴定意见和许先生请求的车辆修理费金额比较接近,法庭一般会判定评估费最终由网约车司机或车主承担。
三、案例提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高价值车辆或者受损较为严重的车辆的修理费,双方时常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法官一般会参考专业司法鉴定意见,然后根据实际的修理状况,做出最后的裁决。因此,对于车辆受损方而言,及时固定受损的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包括受损时的车辆照片,受损具体部位的照片,定损单等。如不进行拍照及定损的证据固定,将为日后车辆修理的司法鉴定带来诸多不便。此外,对于维修替换下的残件,也应注意先保存一段时间,以便对方或对方保险公司对于残件提出所有权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