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因为被公司拖欠加班费,在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目前已经获得仲裁裁决书。但是张女士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了起诉。张女士为开庭,向公司提出请事假,未得到批准。现在公司以张女士严重违纪(旷工)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张女士问,自己是否可以在起诉时,对公司这个违法解除行为,一并提出诉讼请求?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本案中,张女士因为加班费问题的劳动仲裁案件已经裁决,双方也获得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且张女士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张女士不服的是针对加班费的纠纷,并未针对被违法解除的纠纷。对于尚未进行过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也就是张女士在劳动仲裁期间,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并没有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是不能在本案中提出的,按照法律规定是另行申请仲裁。
对于张女士涉及的新的劳动争议,张女士只要在被违法解除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内重新提出仲裁请求,是可以启动维权程序的。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也能通过诉讼方式继续维权。
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已经经过仲裁的案件不能重复仲裁,这是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但是对于尚未处理过的仲裁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中遗留的仲裁请求,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另行申请仲裁的方法维权,于法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