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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复核 行政复议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季先生表示,他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季先生认为该认定与事故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然而由于他当时对相关法律流程不熟悉,等想起要维权时,已经过了申请复核的3天期限。于是,季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推翻这份责任认定书,可法院答复他需先提起行政复议,法院才能受理。这让季先生十分困惑,他想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底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季先生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虽然季先生错过了申请复核的3天期限,但在后续涉及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他仍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通过向法庭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如事故现场的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说服法官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所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如果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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