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来电反馈,他得了抑郁症,通过公司的系统提出了病假申请,上传了病假单、就诊记录、医疗费发票。公司人事表示,其病假单显示的是焦虑、抑郁状态,要求马先生将病历本的原件提交给公司。马先生对此不认可,认为病假病历本涉及个人隐私,同时,自己已经提供病假单了,平时看病也需要用到病历本,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马先生咨询,请病假是否一定要提供病历本原件,自己是否可以拒绝?
平台律师向马先生解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一定要提供病历本原件。病假流程是一个公司的自主用工管理权限,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会规定在相应的规章制度里。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如员工请病假时,要求员工提交“病假四件套”,即病假单(原件)、挂号单(原件)、病历卡以及药单/检查报告。但需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隐私。
因此,平台律师表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请病假要提供病历本原件进行核对的,马先生应该尽量配合,为了避免原件丢失,以及泄露自己的隐私,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时间地点当面进行核对,而不是直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因为马先生没有提供病历本原件,最后用人单位对马先生作出不利的处罚,马先生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案例提示
规范病假申请的流程,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要求劳动者在申请单上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挂号单、病历本及医药费单据或检查报告等原件。与此同时,定期探访生病员工,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