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餐厅吃饭摔骨折,可以要求餐厅赔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7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餐厅、安全保障、人身损害、特殊主体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去一家餐厅吃饭,餐厅用一个地毯盖住了门口有一个洞。我踩在上面摔倒造成骨折。我可以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对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餐厅门口有个洞不及时填平,只用地毯盖住,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顾客踩踏,餐厅应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第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
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
第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例如,对于进入商场并不想购物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二是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另外,衡量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行为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义务人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行事。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在没有法定标准可供参照的情况下,行业规范或通常做法也可作为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
(3)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没有法定标准及行业做法可予借鉴的,也可凭法官的内心道德,并遵循一定社会发展阶段所公认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来衡量。同时,对于合理限度的理解亦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不同的客观环境或自身状态下,对危险防止或者控制所应具备的能力。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当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可遵循以下原则:
(1)经营性活动中的义务人对于危险防止或者控制所应具备的能力一般要大于非经营性活动中的义务人。
(2)获利多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一般要大于获利少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
(3)专业性强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一般要大于专业性弱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
(4)公众开放程度高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一般要大于公众开放程度低的社会活动中的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