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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咨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咨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咨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月

案件类型:解除劳动合同

检索主题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二、基本情况

在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中,咨询人阐述:有个员工因为合同到期,我们公司想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几个月他的工资没有达到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决定补给他,而且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也打算把经济补偿金给他,是否需要写个协议,怎么写比较好,风险最小?

平台律师根据咨询人的描述回复:建议在协议里写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多少金额,包括工资补差金额和经济补偿金金额,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要对方一定要出具收条,以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根据上述案例向您建议: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在如下情形下,不发生解除之效力,而是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根据您咨询的内容建议您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到就近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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