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学生被罚后出现不适,可以追究老师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19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体罚、学校责任、老师、侵权赔偿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学校上体育课时,孩子被老师罚站操场。孩子被太阳晒得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如何追究学校老师的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您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另外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家长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比如:就医病例、发票、单据、车票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一直是被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法体罚学生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老师体罚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师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可以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老师追偿。
虽说严格的老师能培养出好学生,但严格绝不是简单粗暴的体罚学生,谆谆善诱、诲人不倦才是教书育人的正道。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该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