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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卖方有权不交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影响下,卖方有权不交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3月24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疫情影响、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刘小姐与房屋出售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交房时间。截止咨询时,早已过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但是房屋出售方始终以疫情为由拒绝进行交房,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交房义务。刘小姐来电咨询,现在疫情防控措施已经放宽,自己是否可以要求房屋出售方进行交房?另外,在房屋出售方延期交房的时间里,刘小姐在外租房,该部分损失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第一、刘小姐与房屋出售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房屋交易均受该合同约定限制,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受疫情影响,上海的某些小区确实实施了一些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施行小区出入限制。截至咨询时(2020年3月8日),因上海疫情防控措施还未完全取消,房屋出售方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律师建议刘小姐需亲自至交易房屋的小区进行确认,才能确定房屋出售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

第二、房屋出售方逾期不能按时交房,属于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刘小姐有权追究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房东客观上无法交房,非因其过错造成违约,依法存在不可抗力情况的,若涉及诉讼,法院亦会酌情免除其违约责任,按公平原则处理,故建议刘小姐与房屋出售方协商处理租房损失。

三、案例提示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12348律师提醒:因疫情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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