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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不做手术的风险,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延误病情、知情权、医疗过失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没有告知不做手术的风险,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29日

  案件类型:医疗纠纷

检索主题词:延误病情知情权、医疗过失

二、基本情况

郑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在医院看病住院三天,当时主治医生确有询问郑先生是否需要动手术?郑先生选择不做手术,但出后过了一段时间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病情恶化,才知晓自己病情当时没有做手术,造成的后果严重,在郑先生的身体情况已经不符合做手术的条件了。郑先生认为,当时就诊的医院没有明确告知郑先生选择不做手术的风险性要远高于做手术的风险,导致郑先生做出错误决定,延误治疗,因此来电咨询可否追究上一家医院的责任。

就郑先生的情况,平台律师告知郑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但是并没有规定医人员要告知病人不做手术的相关风险。《医师法》又规定医师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个病情是否包含了不做手术的风险和后果?如果包含,则医院有责任,没有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包含的话,医院方面就不存在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48律师提示,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或医疗过错的证据责任提供实施的诊疗方案用药均符合相关诊疗程序和规范要求,如果医院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意味着只要患者证明存在下列事实的,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然后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错,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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