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自家门口不能放东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19日
案件类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区分所有权纠纷、共有产权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为小区底楼业主。最近综合执法队联合物业公司通知其限期清理堆放在自家门口楼梯下三角空间内的杂物,逾期不清理的物品将视为无主物处理。用户不解,自己堆放在自家门口并未影响其他业主通行,隔壁邻居也没有提异议,为什么就不能堆放东西?自家门口的区域自己不能使用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门口的部位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使用共有部分时不能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危害建筑物的安全。用户将自己的东西堆放在楼梯下三角空间内,表面上好像没有影响其他业主权益,但是实际上其行为存在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因此物业、综合执法大队限期让其清理是合法合理的。
三、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用户门口的楼道下三角区域也属于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存在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危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